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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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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争荣律师为当事人避免30万元损失

    作者:黄争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5/15 14:48:39      点击数: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鉴于二手房交易中税费数额巨大,对于房屋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卖方又通常要求买方承担税费,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对影响税费承担的房屋状况进行明确约定,否则买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张先生因购买二手房委托黄争荣律师提供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卖方口头承诺房屋是满五唯一住房,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但是在合同中却没有明确约定。我们代表张先生提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为满五唯一住房,如出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情况,应由卖方承担。卖方表示房屋确实是满五唯一住房,无需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中介公司表示无需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要增加约定还必须请示总部批准,比较麻烦。我们提示张先生,如果不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卖方否认承诺,发生的各项税费将会由张先生承担。张先生听取了我们的建议,当场表示如卖方不将承诺写入协议,那么就不买了。在我们的帮助和张先生的坚持下,卖方最终同意将承诺写入合同。

    后来在房屋过户时,税务机关发现卖方名下还有另外一套房屋,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30万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卖方妻子承租的一套公房拆迁,取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在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但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导致出售的房屋并非卖方唯一住房,根据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卖方虽然不愿意掏这个冤枉钱,但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唯一住房,如果卖方拒绝承担或者拒绝出售房屋,将要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权衡之下,卖方不得不承担了30万的个人所得税。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3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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