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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代理政泉花园业主诉开发商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5/17 13:20:56      点击数: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代理政泉花园业主诉开发商胜诉。

    2009年6月3日黄某(买受人)与政泉公司(出卖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出售1501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13.5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44766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买受人应于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587660元,剩余房价款86万元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0年10月6日政泉公司与黄某签署《房款结算协议》,约定1501号房屋所在地址系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1501号,实测建筑面积115.1平方米,实际成交总价款系1430722元。

    黄某向政泉公司支付首付款570722元,通过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86万元。黄某于2010年10月6日进行入住房屋验收,双方于当日进行房屋交付。同日黄某向政泉公司支付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证附图出图费、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

    黄某要求政泉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政泉公司一直未能办理。2016年12月5日黄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朝阳区大屯里居住区东南部地区政泉花园(三期)写字楼及酒店13层1501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440378元(按照房屋总价款1447660元日万分之二计算,共计1521天),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房屋总价款1447660元日万分之二计算)。

    政泉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结算协议,1501号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430722元,此与购房发票结算数额一致。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日期系2010年9月30日,但实际交房日期系2010年10月6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实际交房日期起算730日。合同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违约金系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如果判决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则要求法院予以酌减。

    诉讼期间,政泉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黄某交付了不动产权证书,载明1501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黄某,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黄某与政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遵守。黄某自政泉公司购买1501号房屋且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政泉公司依约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政泉公司于2010年10月6日向黄某交付1501号房屋,直至2016年11月21日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迟延办理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黄某主张违约金理由正当,但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房屋实际结算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伍为标准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730日之次日起算违约金,本院据此予以酌情判处。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某违约金十万七千八百元。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当开发商违约后,业主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一方面通过诉讼对开发商施加压力,另外以免开发商房产被查封而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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