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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一房二卖及违背户籍进京承诺赔偿损失

    作者:黄争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5/15 13:23:16      点击数:


    2007年6月陶某与北京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陶某向腾龙公司购买位于腾龙家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首付款18万元,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或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08年10月30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户籍进京各项事宜。否则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购房款并给予经济补偿1万元。买受人于拿到北京城市户籍准迁证明15日内向出卖人交纳剩余房款11万元。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陶某向腾龙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腾龙公司并未向陶某交付房屋,也没有办理户籍进京事宜。后陶某查知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腾龙公司委托北京木佳经纪公司代理销售腾龙家园的部分房屋。2009年8月腾龙公司曾发出公告认可腾龙家园部分房屋被经纪公司一房二卖。

    2010年陶某以腾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18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判决赔偿原告房屋价值上涨损失40万元;判决被告给付未办理户籍进京事宜的赔偿款1万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原告提供的合同和收据上的印章不是我公司备案的印章。我公司曾委托北京木佳公司销售房屋,后木佳公司私刻我公司印章,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属于诈骗案件。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腾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款收据为证。被告辩称系木佳公司私刻其公司印章签订合同,不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委托木佳公司代理销售腾龙家园房屋,木佳公司以被告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木佳公司私刻被告公章,也不影响木佳公司代理被告销售房屋的性质。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腾龙公司未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购房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所述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未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原告请求房屋差价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被告给付原告未办理进京户籍的赔偿款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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