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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期间放弃房产继承权是否有效

    作者:黄争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5/15 13:49:19      点击数:


    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女方父亲去世,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后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女方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女方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

    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男方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本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在本案当中,虽然女方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男方无法主张要求分割女方应当继承的房产份额,但是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事后又实际取得了遗产份额,则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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